有关限制通知书禁止这两家经纪行于该等交易帐户的价值达到某个数额时,在没有事先取得证监会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或辅助、怂使或促致另一人以任何方式处置或处理该等交易帐户内的任何资产,包括:(i)就任何证券订立交易;(ii)处理证券及/或现金的任何提取或转移,或处理因处置证券而产生的款项的任何转移;及(iii)按该等帐户的任何获授权人或任何代其行事的人的指示处置或处理任何证券及/或现金。若该等经纪行接获任何上述指示,亦须通知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就维护投资大众或公众利益而言,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是可取的做法。
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完
备注:
证监会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4及205条发出有关限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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