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面临严重的地震灾害风险,监测能力弱,抗震设防不足,应急救援能力差,综合防灾减灾基础薄弱,对“一带一路”投资建设构成了不利影响。防范地震灾害风险是构建“一带一路”安全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一带一路”建设意义重大。但巨灾后重建的过程漫长且复杂,对资金需求量极大,多数“一带一路”合作国家难以单独承担。故本文以地震灾害风险重大、投资集中的“一带一路”亚洲区域为试点,探索设立地震保险专项机制。在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有效的地震灾害保障的同时,也能增强受灾国政府的短期流动性。
“一带一路”地震灾害风险严重
截至2020年1月底,“一带一路”已经连接起了六大洲的138个国家和30个国际组织,覆盖了全球超七成的国家,其中非洲、亚洲两洲均有超八成的国家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一带一路”的重要参与主体集中在亚、非两洲,这使得两洲优势互补,可以扩大倡议的合作成效。
“一带一路”贯穿六大洲,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地形使得自然灾害频繁爆发。这些灾害制约了“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灾害风险已经成为沿线国家所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从板块构造理论来说,“一带一路”沿线大部分国家位于地中海—喜马拉雅地震带和环太平洋(3.200, -0.06, -1.84%)地震带西段上,由于印度板块、阿拉伯板块、非洲板块与欧亚板块的碰撞挤压以及太平洋板块向欧亚板块的俯冲挤压,造成地质构造运动强烈、地形地貌剧烈起伏、大地震频发的问题。位于西太平洋沿岸的中国台湾、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岛等的地震活动受控于太平洋板块和菲律宾板块向欧亚板块的俯冲挤压,喜马拉雅一线的地震活动受控于印度板块与欧亚板块的碰撞挤压,而伊朗扎格罗斯山脉—土耳其—希腊南部地区的地震活动则由阿拉伯板块和非洲板块与欧亚板块的碰撞挤压引起。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震活动的频次高、强度大是其天然属性。另外,由于人口高度集中,导致地震灾害后果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地震均分布在人口密集与地震活跃相互叠加的地区。更令人担忧的是,“一带一路”沿线较低防震减灾能力的地区与地震灾害多发地高度对应。受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限制,“一带一路”沿线很多国家在防震减灾领域投入较少,房屋设施抗震能力不足。例如,伊朗由于经济和传统原因,存在大量砖土结构房屋,抗震能力极差,在多次大地震中倒塌,造成巨大伤亡;土耳其城市地区的多层公寓因为设计缺陷且施工质量不好,导致房屋抗震能力低下,在近年来的地震中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印度尼西亚的农村地区大量存在传统砖房,完全凭借经验建造,在地震中常常遭到严重损坏。
根据地震局发布的《“一带一路”地震安全报告》显示,“一带一路”沿线不少国家地震监测能力较弱,应急救援能力差。从监测能力角度看,国际上通常有三个标准衡量,分别为地震监测“确保3级地震不遗漏”“确保4级地震不遗漏”和“确保5级地震不遗漏”,目前“一带一路”绝大多数国家无法做到“确保3级地震不遗漏”;在灾后恢复重建能力的比较中,仍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需要依靠国际援助,部分国家虽然组建了专业的救援队伍,但尚未通过国际权威机构的专业能力测评。
地震巨灾保险开展的客观困难
通常认为,地震巨灾保险是指对地震灾害发生后造成的损失进行风险转移分散和损失分摊的一种巨灾保险。地震巨灾保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其具有的如下特征使得建立该保险制度有一定的难度:
(1)地震巨灾保险承保的巨灾风险严格意义上不具有风险可保性。保险经验大数法则的要求是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具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地震巨灾事故属于低频事件,理论上不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
(2)地震巨灾风险通常需要再保险的帮助。巨灾损失往往不是一家保险公司或一国保险市场的资金或财力所能承担的,通过再保险,可以让巨额损失在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共同分担,它对每个直接保险人所带来的财务冲击就小得多。而为了控制赔付率,再保险人通常会选择承保经验丰富的直保人合作,导致巨灾保险在部分欠发达区域应保未尽保。
(3)地震巨灾保险同金融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通过巨灾债券等金融工具可以将巨灾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市场并不成熟,尚不足以支持该类金融产品的普及。
(4)通常只承保地震引起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即保险人不承担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他间接损失,故保障的有限性会限制投保人的投保积极性。
(5)地震巨灾保险的费率高低同某地区的地震风险大小直接挂钩。地震高发区域的保费会远远高于普通地区,例如,在美国加州(加州地处全球最大的地震带——环太平洋地震带),地震保险的保费甚至超过火险保费。
找到合适的切入点是解决“一带一路”区域地震巨灾保险机制难建立问题的关键。对于不可保问题,切入点在于如何转化为可保风险,而扩大承保范围有利于增加样本数量;对于和再保公司的合作,在于提高再保分出人的承保水平;对于巨灾衍生品的开发与推广,资本市场的发展程度并非短期内可以改变,故切入点在于汇聚各方之力,寻求国际资本市场的帮助;对于保费问题,则需要重视区域合作,通过区域合作机制降低地震风险高发国为地震风险支付的保费。
“一带一路”亚洲区域巨灾保险基金设立的可行性分析
通过前述分析,表明“一带一路”重点合作区域与地震灾害多发地、防震减灾能力较弱地高度对应,均为亚洲区域。故本文设想建立如表2所示的“一带一路”地震巨灾保险专项机制。
我国灾后损失补偿的理念从原来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转变为运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灾害损失补偿问题。虽然在我国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地震保险基金,但是构建“一带一路”区域地震保险基金在未来仍具有可行性:第一,建立基金是应对地震风险的必然之选,仅仅依靠单一国家的保险市场力量很难应对巨额地震灾害损失,而“一带一路”投资企业在重大地震发生后也很难寄希望于单一国家政府的救助,长此以往必然会影响“一带一路”投资合作的长期稳定发展。第二,巨灾损失往往难以满足大数定律,设立区域基金可以将该区域的地震灾害信息收集在一起,通过扩大同质风险的范围来更加接近大数法则的适应条件,以更加合理准确地厘定保费。从空间维度看,“一带一路”亚洲区域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风险差异很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巨灾保险的复杂性,但由于这些风险并不完全相关,因此随着巨灾保险开展范围的扩大,风险在地域上的分散效应也越强,平衡性和稳定性相应提高。如果方案设计合理,可以有效利用这种风险分散效应,推进从地方试点到全国范围的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第三,“一带一路”巨灾区域合作越来越频繁,巨灾基金也可以为此类防灾减灾救灾合作提供资金支持。
在“一带一路”地震巨灾保险专项机制的建设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沿线国家地震灾害应对能力的建议
一、重视灾害全球治理,加强区域性灾害治理协同机制
中国全面参与全球性自然灾害治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下的必然要求。响应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推广东亚救灾合作机制与“亚洲减灾中心”运行经验,进而制定国际间灾害治理的框架性文件,构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减灾联盟,将成为今后“一带一路”各国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新方向、新举措。
在国际协同治理的行动框架下,积极推进地震灾害的国际间救灾治理机制化建设,在“一带一路”各国乃至全球范围建设多层次、多主体的地震安全协同合作机制,推动各国间、各组织间、各群体间的务实合作。
进一步强化“一带一路”沿线的地震灾害应对能力,实现跨国家、跨地区的资源整合,协调统筹各类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在区域灾害监测、风险预警、信息沟通、决策支持等方面充分发挥协同治理优势,指导“一带一路”国家和企业抵御地震灾害带来的风险损失。
二、加强灾害损失评估,建设区域一体化风险防范信息平台
完善的风险分析及灾害损失评估对“一带一路”地震风险管理至关重要。由于地震风险的不可预测性较强、灾害损失评估困难,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地震风险分析与灾害损失评估工作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1)优化地震巨灾风险评估模型。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不同的地震构造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地震巨灾风险评估模型。综合分析“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地震巨灾风险、基础设施易损性、经济和人口损失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抗震减灾举措,构建“一带一路”地震巨灾风险虚拟事件集,辅助测算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和人口损失,为建立“一带一路”地震巨灾风险保障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2)构建“一带一路”巨灾数据库,建立地震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承担起“一带一路”巨灾损失评估及指数编订工作,联合相关研究机构与企业,针对“一带一路”各国风险特征,提高现有灾害评估体系的适应性和统一性。同时,加强区域一体化联动与信息共享,搭建“一带一路”巨灾数据库,推动灾害知识与信息的共享互通,打通地震等巨灾风险评估与实际灾害应对场景的关键通道。
(3)加速建设区域一体化的风险防范信息平台。联动全球性致灾要素监测和灾害预警平台,与相关专业部门共同搭建“一带一路”巨灾风险综合防范信息平台,统筹管理“一带一路”沿线的地震、海啸、热带气旋等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风险防范信息。向公众发布权威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灾害风险等级、灾害预警信息等,为海外投资者提供相关灾害风险的专业信息支持。
三、发挥保险补偿优势,建立区域性地震灾害风险共担机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主动的灾害风险管理是新时代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必然选择。通过现有的筹资机制,如保险、再保险、巨灾衍生品,实现灾难风险转移到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这一保险机制的运转天然驱动了全球范围的灾害风险管理,将相关国家、国际组织、保险机构、灾区民众连接在一起,实现了区域灾害风险的转移和共担,有效地减轻了灾害风险和损失。另外,巨灾保险资金具备周期长、成本低的优势,巨灾保险资金支持“一带一路”经济社会建设,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对区域性地震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的探索,将成为“一带一路”灾害风险管理和灾害应对能力提升的关键一环。“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整体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偏低,灾害风险保障程度较低,对地震灾害的风险保障不足是各国巨灾风险保障缺口存在且不断扩张的重要原因。将地震巨灾保险专项机制纳入国家“一带一路”灾害风险管理的总体布局中,合理控制和分散“走出去”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地震灾害风险,有效提高整体风险保障水平,改善现有风险保障有效供给的结构性失衡问题。
一是发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险业在市场资源、人才技术、资金规模和管理经验上的优势,共同探索地震巨灾保险业务深度合作模式。保险行业正在积极开展巨灾风险管理和保险机制研究,合力探索推进“一带一路”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和完善。加强与保险行业的专业合作,帮助保险行业加强对地震巨灾风险的业务承保、产品研发、模型精算、理赔及减灾减损服务,共同提升地震巨灾风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巨灾风险证券化领域是地震灾害风险分散的重要渠道,积极探索巨灾债券的推广和应用,充分运用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地震巨灾风险,提高防御地震巨灾风险的能力。
二是着眼地震灾害风险的全流程管理,参与搭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风险管理与分散机制。风险的分级分散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资本市场以及政府财政支持相互衔接、互相补充、各司其职,能够实现地震巨灾风险由低到高的有效分散。在此基础上,巨灾保险多渠道、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与地震灾害风险全流程管理的有机结合,将为灾后救助、灾后重建提供重要的资金保障。
三是“一带一路”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是未来主要合作对象。与保险共同体的深度合作,能够整体提升对“一带一路”地震巨灾风险的承保能力和产品研发能力,通过对内外部资源的有效协调,形成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地震巨灾风险管理模式。地震巨灾共同体是“一带一路”巨灾风险分散和转移的枢纽,在整个地震风险保障体系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确保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持续、稳定运行。“一带一路”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可以提供的服务有:组建专业团队为境外项目提供保险方案、集合行业承保能力弥补保险供给侧缺口、组织相关的建筑工程专家队伍赴境外为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服务、组织法律专家提供合规法务咨询、与境外合作伙伴一道开展境外出单的服务、定期开展国际同业交流及培训等。
四是提供“一揽子灾害风险保障计划”,注重提升属地服务能力。为“走出去”企业制定综合性保险解决方案,能够帮助他们节省自行选择需要的时间成本,同时还实现了多种风险之间的相互分散,降低了整体灾害风险保障成本。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缺乏分支机构和必要的全球化第三方救援服务网络,导致属地服务能力不到位,增大了遭受风险损失的概率,应当重视属地服务能力的提升,让“走出去”企业获得有效的海外风险保障。

























